江淮汽车因“排放造假”面临1.7亿元巨额处罚,持续低迷的江淮汽车雪上加霜。

7月6日晚,江淮汽车发布公告,公告中表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共计1.7亿元,并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4月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江淮汽车生产销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车型进行了新车环保一致性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车辆识别代码分别为LJ11KBBD0H8029128、LJ11KBBD6H8029103、LJ11KBBD0H8029159的三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系统技术要求》标准要求,属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2019年3月25日,北京环境局向江淮汽车告知了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表示要求江淮汽车听证的权利。随后,江淮汽车将原定于4月19日举办的听证会申请延期到了5月16日。

5月16日听证会后,江淮汽车再次发布公告称,我司针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相应的行政处罚条件,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听证会上作了详细的听证陈述和申辩。

后经复核,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第一,OBD系统检验是排放检验内容之一,需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相关标准要求,经检测,该车型OBD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第二,江淮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第三,抽样地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检测过程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等相关标准要求。综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江淮汽车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江淮汽车并非第一次面对“排放造假的问题”, 早在2014年,在部分地区率先实施国四排放标准之时,江淮重卡就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其通过修改车辆合格证上发动机的型号和编码,以国三冒充国四。当时江淮汽车方面表示,该行为是经销商所为,与车企并无关系,将严格管理销售渠道。

在江淮之前,国内车企因排放问题收到的最大的罚单金额是3877万元,被罚企业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此次1.7亿元的罚单创造了国内新的罚单记录,给正处于下行快车道中的江淮又加了一把劲。

从财务数据上来看,自2017年开始,江淮乘用车销量开始急转而下。2017年,江淮乘用车销量约为22.22万辆,同比下滑39.51%;2018年销量约为19.75万辆,同比下滑11.12%,今年一季度,公司净利润仅为6463.59万元,同比下滑69.13%。就此次1.7亿元罚款,公司公告显示,这笔罚款将计入2019年江淮汽车损益,相应的减少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汽车分析师钟师向青橙汽车表示,此次事件对江淮汽车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其一,江淮汽车在接到了北京环境局下发的处罚通知后,采取了一拖再拖、试图通过狡辩的方式来与监管执行单位分庭抗礼,最终把此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严重影响了其品牌形象。

其二,江淮汽车已经持续多年处于滑坡状态,企业经营、财务都是捉襟见肘的,1.7亿的罚单是雪上加霜的。另外就江淮目前的市场布局和企业状况,不具备回暖的可能。

随后青橙汽车向江淮汽车多个部门进行就此事件进行采访,得到的回复均是“就此事件,不接受任何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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